風險管理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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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lⅡ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英文簡稱Basel II),是由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所促成,內容針對1988年的舊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標準化國際上的風險控管制度,提升國際金融服務的風險控管能力。

三大支柱-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強調的三大支柱:
1. 最低資本適足要求
※信用風險資本計提方法分為:
‧標準法
‧基礎內部評等法
‧進階內部評等法

※市場風險資本計提方法分為:
‧標準法
‧內部模型法
‧除了計算針對利率、匯率、價格以及其組合所衍生之風險外,亦使用VaR風險值作為市場風險量化指標。

※作業風險資本計提方法分為:
‧基本指標法:以單一指標來計算金融機構全部業務之作業風險。
‧標準法:以金融機構之不同業務別給予不同之指標來衡量其作業風險。
‧內部衡量法:利用金融機構的內部損失歷史資料來估算作業風險。

2. 監察審理程序
為希望金融監理單位扮演更積極的角色,針對規範的原則進行審查與核准。其目的在於督導各金融機構遵守資本適足率之規範,以及檢視各金融機構進行風險管理之品質好壞。為了能有效掌握金融機構之經營動態與評估其風險,則建議金融監理機關建立一套預警系統作為輔助工具,並且採取必要的監理措施以防範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引發整體性之金融危機。

3. 市場制約機能,即市場自律
Basel II要求金融機構的財務與業務資訊必須公開且定期公佈,如此一來才能使金融機構之往來客戶、各企業及大眾對其經營之健全性更充分了解,從而督促金融機構穩健經營,使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需要公開且定期公佈的資訊分為四類:
‧金融機構適用Basel II之範圍
‧金融機構之資本結構
‧風險相關資訊及評估報告
‧資本適足率

資訊的揭露必須維持一致性並且符合國際會計原則,而公開資訊揭露可分主要揭露與補充揭露兩種。前者為使市場自律功能能夠有效運行之基本要求,其資訊之揭露對政府機關及大眾很重要;而後者資訊之揭露則只對某些特定的機構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