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及股價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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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並依法提公積如下:
一、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
二、特別盈餘公積百分之二十。

惟此項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0.5%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