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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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lⅡ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英文简称Basel 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三大支柱-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强调的三大支柱:
1. 最低资本适足要求
※信用风险资本计提方法分为:
‧标准法
‧基础内部评等法
‧进阶内部评等法

※市场风险资本计提方法分为:
‧标准法
‧内部模型法
‧除了计算针对利率、汇率、价格以及其组合所衍生之风险外,亦使用VaR风险值作为市场风险量化指标。

※作业风险资本计提方法分为:
‧基本指标法:以单一指针来计算金融机构全部业务之作业风险。
‧标准法:以金融机构之不同业务别给予不同之指针来衡量其作业风险。
‧内部衡量法:利用金融机构的内部损失历史数据来估算作业风险。

2. 监察审理程序
为希望金融监理单位扮演更积极的角色,针对规范的原则进行审查与核准。其目的在于督导各金融机构遵守资本适足率之规范,以及检视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管理之质量好坏。为了能有效掌握金融机构之经营动态与评估其风险,则建议金融监理机关建立一套预警系统作为辅助工具,并且采取必要的监理措施以防范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引发整体性之金融危机。

3. 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
Basel II要求金融机构的财务与业务信息必须公开且定期公布,如此一来才能使金融机构之往来客户、各企业及大众对其经营之健全性更充分了解,从而督促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需要公开且定期公布的信息分为四类:
‧金融机构适用Basel II之范围
‧金融机构之资本结构
‧风险相关信息及评估报告
‧资本适足率

信息的揭露必须维持一致性并且符合国际会计原则,而公开信息揭露可分主要揭露与补充揭露两种。前者为使市场自律功能能够有效运行之基本要求,其信息之揭露对政府机关及大众很重要;而后者信息之揭露则只对某些特定的机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