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投票政策之目的
本公司基于资金提供者之最大利益,参考「证券商管理规则」、台湾证券交易所「机构投资人尽职治理守则」及「落实及强化证券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出席股东会之内部决策过程及指派人员行使表决权标准作业程序及控制重点」等规定,积极行使股东会投票表决权。
投票政策
- 一、本公司出席股东会之内部决策过程及指派人员行使表决权等,应依「证券商管理规则」第二十条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等相关规定办理。
- 二、本公司股权之行使应基于公司及股东之最大利益,审慎评估各股东会议案,必要时得于股东会前与经营阶层进行了解与沟通,避免机械式赞成、反对议案或弃权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发行公司经营或有不当之安排情事;若持有股票期间超过一年且持股占该公司发行在外股数5%以上者,应于股东会前由投资团队与该公司经营阶层进行沟通,经评估后行使股东会投票权。
- 三、本公司收到持有股份公司之开会通知书,于股东会开会期限内由其权责单位办理出席人员指派、表决权行使决策等相关作业程序,并留存资料备查。本公司对于持有股票公司股东会采电子投票者,除因应业务需要亲自出席股东会外,均采电子投票方式行使投票表决权。
- 四、本公司对于持有股票公司股东会未采电子投票,且持有股份未达三十万股者,得不指派人员出席股东会,不受「证券商管理规则」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之限制。
- 五、本公司对于持有股票公司股东会未采电子投票,且持有股份超过三十万股者,指派内部人员亲自出席股东会行使投票表决权。
- 六、本公司有担任持有股份公司之董监事者,其法人代表人应为证券商内部人员(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非前揭证券商内部人员,应具合理事由;与其法人代表人之指派程序等均应留存资料备查。
- 七、本公司参与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之情形应留存资料备查。
- 八、本公司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决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
- 九、本公司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决权均依表决权行使决策办理。除以电子方式行使者无需出具指派书外,就各项议案行使表决权之指示予以明确载明;亲自出席者之指派书或电子方式行使者之电子投票纪录,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留存备查。
- 十、本公司行使表决权之前,应审慎评估持有股票公司所提出议案,原则上尊重被投资公司之经营专业,但非采绝对支持同意立场。本公司将依据企业永续经营及ESG原则为评估前提,进行讨论评估并行使投票权。但如被投资公司之提案,经评估后与永续经营、ESG等议题相冲突(如敏感性产业的投资:色情、争议性军火武器、博弈、违反人权或对环境造成重大冲击...等),且经沟通无效时,得于股东会投票时对于相关议案表示反对或弃权。反对或弃权之议案,必要时叙明相关原因。
- 十一、对被投资公司股东会之各项议案,必要时或持有股票期间超过一年且持股占该公司发行在外股数3%以上者,应在股东会前向被投资公司进行沟通询问,沟通内容可能包含但不限于:
- (一)被投资公司是否积极回应并说明相应之措施。
- (二)若未依股东建议之执行方案,被投资公司短期内是否会面临显著的重大 不利因素。
- 如双方无法取得共识,得于股东会投票时对于相关重大议案表示反对或弃权。反对或弃权之议案,需叙明相关原因。本公司并非绝对支持经营阶层所提出之议案。
支持、反对或弃权之议案类型
本公司投票权之行使包括表达支持、反对或弃权。为尊重被投资标的发行公司的经营专业并促进其有效发展,原则上对被投资标的发行公司议案给予正面支持,如遇重大议案或特殊个案,权责单位得于签呈述明并建议投资方案,呈请权责主管核示。讨论案恐损及股东权益,或股东会非由公司董事召开,议案涉有争议者,得建议予以弃权。投票具体原则如下:
- 一、原则上以支持方式行使:
本公司针对各股东会下列各项重大事项进行评估,如有符合者,应采支持方式行使之。
(一)遵循主管机关或法令有关董事会与董监事选任、财务报表、法定报告、各功能性委员会之相关事宜,或资本结构变动、合併、資產出售及其他特殊交易、關係人交易等之規定者。
(二)遵循或推动有关主管机关对于ESG、永续发展或公司治理主张之意旨者。
(三)遵循或推动联合国17项永续发展目标(SDGs)之议案。
(四)遵循或推动与该公司之永续报告书所载之精神与宗旨相符之议案。
(五)本公司与该公司议合事项之议案。
- 二、原则上以反对或弃权方式行使:
本公司针对股东会下列各项重大事项进行评估,如有违反者,得采反对或弃权行使之。
(一)弃权说明
讨论案恐损及股东权益、股东会非由公司董事会召开致使议案恐涉有争议者,得对该议案采弃权方式处理。
(二)反对说明
关注被投资公司整体ESG表现,对于被认定不符合公司法理精神、影响股东权益、或对环境、社会具负面影响之议案,将投票反对。以下为本公司主要关切之重大议案类型及反对考量因素:
1.董事选任:违反主管机关或法令有关董事会与董监事选任、董事成员是否具独立性、专业知识技能、任职期是否冗长。
2.财务及各功能性委员会:财务报表、法定报告、各功能性委员会之相关事宜是否受妨碍干扰、财务报表是否完整详实、财务绩效表现评估后是否可能不利公司永续经营。本公司亦非常重视审计人员是否合乎法令规定之独立性。
3.ESG表现:是否违反主管机关对于ESG、永续发展或公司治理主张之意旨、违反联合国17项永续发展目标(SDGs)之议案、明显与该公司之永续报告书所载之精神与宗旨相违背之议案。
4.议合事项:明显违反本公司与该公司议合事项之议案。
5.资本结构:资本结构是否影响股东的投资价值。
6.盈余分配:本公司赞成发放收益产生或来自资本公积和法定盈余的现金或股票股利,惟配(股)息率应符合股东最佳利益。
(三)赞成说明
若无上述(一)、(二)点之疑虑,则以赞成行使投票表决权。
- 三、本公司关于重大议案标准系参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规范需于开会通知书载明且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者,类型如下:选任或解任董事、监察人、变更章程、减资、申请停止公开发行、董事竞业许可、盈余转增资、公积转增资、公司解散、合并、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各款之事项。
-
议合活动
当被投资公司在特定议题上有重大违反公司治理原则或损及本公司及股东长期价值时,本公司将不定时向被投资公司经营阶层询问处理情形,且不排除联合其他投资人共同表达诉求。
本公司与被投资公司对话或互动,得采以下方式为之:
一、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或口头等方式与经营阶层进行沟通。
二、于股东会发表意见。
三、提出股东会议案。
四、参与股东会投票。
※說明:本投票政策摘自本公司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準則第四章、投票政策與議合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