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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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度股東會投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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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1-20220630逐公司逐案投票結果
20210701-20211231逐公司逐案投票結果
20210101-20210630逐公司逐案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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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20191231逐公司逐案投票結果
20190101-20190630逐公司逐案投票結果
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遵循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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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遵循聲明 中文
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準則 中文
責任投資管理辦法 中文
     
     
投票政策
訂定投票政策之目的
本公司基於資金提供者之最大利益,參考「證券商管理規則」、臺灣證券交易所「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及「落實及強化證券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出席股東會之內部決策過程及指派人員行使表決權標準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等規定,積極行使股東會投票表決權。

投票政策
  • 一、本公司出席股東會之內部決策過程及指派人員行使表決權等,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條及公司內部相關規章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本公司股權之行使應基於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審慎評估各股東會議案,必要時得於股東會前與經營階層進行瞭解與溝通,避免機械式贊成、反對議案或棄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若持有股票期間超過一年且持股佔該公司發行在外股數5%以上者,應於股東會前由投資團隊與該公司經營階層進行溝通,經評估後行使股東會投票權。
  • 三、本公司收到持有股份公司之開會通知書,於股東會開會期限內由其權責單位辦理出席人員指派、表決權行使決策等相關作業程序,並留存資料備查。本公司對於持有股票公司股東會採電子投票者,除因應業務需要親自出席股東會外,均採電子投票方式行使投票表決權。
  • 四、本公司對於持有股票公司股東會未採電子投票,且持有股份未達三十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五、本公司對於持有股票公司股東會未採電子投票,且持有股份超過三十萬股者,指派內部人員親自出席股東會行使投票表決權。
  • 六、本公司有擔任持有股份公司之董監事者,其法人代表人應為證券商內部人員(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非前揭證券商內部人員,應具合理事由;與其法人代表人之指派程序等均應留存資料備查。
  • 七、本公司參與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情形應留存資料備查。
  • 八、本公司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 九、本公司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均依表決權行使決策辦理。除以電子方式行使者無需出具指派書外,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親自出席者之指派書或電子方式行使者之電子投票紀錄,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留存備查。
  • 十、本公司行使表決權之前,應審慎評估持有股票公司所提出議案,原則上尊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專業,但非採絕對支持同意立場。本公司將依據企業永續經營及ESG原則為評估前提,進行討論評估並行使投票權。但如被投資公司之提案,經評估後與永續經營、ESG等議題相衝突(如敏感性產業的投資:色情、爭議性軍火武器、博弈、違反人權或對環境造成重大衝擊...等),且經溝通無效時,得於股東會投票時對於相關議案表示反對或棄權。反對或棄權之議案,必要時敘明相關原因。
  • 十一、對被投資公司股東會之各項議案,必要時或持有股票期間超過一年且持股佔該公司發行在外股數3%以上者,應在股東會前向被投資公司進行溝通詢問,溝通內容可能包含但不限於:
  • (一)被投資公司是否積極回應並說明相應之措施。
  • (二)若未依股東建議之執行方案,被投資公司短期內是否會面臨顯著的重大 不利因素。
  • 如雙方無法取得共識,得於股東會投票時對於相關重大議案表示反對或棄權。反對或棄權之議案,需敘明相關原因。本公司並非絕對支持經營階層所提出之議案。
支持、反對或棄權之議案類型
本公司投票權之行使包括表達支持、反對或棄權。為尊重被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的經營專業並促進其有效發展,原則上對被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議案給予正面支持,如遇重大議案或特殊個案,權責單位得於簽呈述明並建議投資方案,呈請權責主管核示。討論案恐損及股東權益,或股東會非由公司董事召開,議案涉有爭議者,得建議予以棄權。投票具體原則如下:
  • 一、原則上以支持方式行使:
    本公司針對各股東會下列各項重大事項進行評估,如有符合者,應採支持方式行使之。
    (一)遵循主管機關或法令有關董事會與董監事選任、財務報表、法定報告、各功能性委員會之相關事宜,或資本結構變動、合併、資產出售及其他特殊交易、關係人交易等之規定者。
    (二)遵循或推動有關主管機關對於ESG、永續發展或公司治理主張之意旨者。
    (三)遵循或推動聯合國17項永續發展目標(SDGs)之議案。
    (四)遵循或推動與該公司之永續報告書所載之精神與宗旨相符之議案。
    (五)本公司與該公司議合事項之議案。
  • 二、原則上以反對或棄權方式行使:
    本公司針對股東會下列各項重大事項進行評估,如有違反者,得採反對或棄權行使之。
    (一)棄權說明
    討論案恐損及股東權益、股東會非由公司董事會召開致使議案恐涉有爭議者,得對該議案採棄權方式處理。
    (二)反對說明
    關注被投資公司整體ESG表現,對於被認定不符合公司法理精神、影響股東權益、或對環境、社會具負面影響之議案,將投票反對。以下為本公司主要關切之重大議案類型及反對考量因素:
    1.董事選任:違反主管機關或法令有關董事會與董監事選任、董事成員是否具獨立性、專業知識技能、任職期是否冗長。
    2.財務及各功能性委員會:財務報表、法定報告、各功能性委員會之相關事宜是否受妨礙干擾、財務報表是否完整詳實、財務績效表現評估後是否可能不利公司永續經營。本公司亦非常重視審計人員是否合乎法令規定之獨立性。
    3.ESG表現:是否違反主管機關對於ESG、永續發展或公司治理主張之意旨、違反聯合國17項永續發展目標(SDGs)之議案、明顯與該公司之永續報告書所載之精神與宗旨相違背之議案。
    4.議合事項:明顯違反本公司與該公司議合事項之議案。
    5.資本結構:資本結構是否影響股東的投資價值。
    6.盈餘分配:本公司贊成發放收益產生或來自資本公積和法定盈餘的現金或股票股利,惟配(股)息率應符合股東最佳利益。
    (三)贊成說明
    若無上述(一)、(二)點之疑慮,則以贊成行使投票表決權。
  • 三、本公司關於重大議案標準係參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中規範需於開會通知書載明且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者,類型如下: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

  • 議合活動
    當被投資公司在特定議題上有重大違反公司治理原則或損及本公司及股東長期價值時,本公司將不定時向被投資公司經營階層詢問處理情形,且不排除聯合其他投資人共同表達訴求。
    本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對話或互動,得採以下方式為之:
    一、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或口頭等方式與經營階層進行溝通。
    二、於股東會發表意見。
    三、提出股東會議案。
    四、參與股東會投票。
※說明:本投票政策摘自本公司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準則第四章、投票政策與議合活動。
各年度議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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